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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訊席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分置原告席、被告席、獨立參加人席及訴訟
代理人席,另設證人、鑑定人、司法警察席及作證發言台。
庭務員開庭時站立於應訊處欄杆之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
法庭勤務,不另設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