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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得列為前條第一項第六款附件四之訴訟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由司法院公告
之。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之律師代理或辯護時,申請人須提出經該訴訟案
件所有代理或辯護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承辦並由其撰寫書狀,始得計
入。
曾出具前項證明書之律師,依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不得再以該證
明書內所載之案件,列入其承辦案件一覽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