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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抽籤時,應合併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依抽籤序號以每八位委員為一單位進行抽籤,未滿八位時,以一單位計。
每一單位之委員會委員抽籤時,應於籤櫃中置放八個籤物;每一籤物上標示一委員會名稱,並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