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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本會出席之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