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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刑事案件,其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