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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利。
二、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之管轄權。
三、海洋科學研究之管轄權。
四、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
五、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之權利。
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動之主權權利。
中華民國在其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線之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