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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資安
院人員非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者,其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應先經數位部許可,於入國(境)後並應通報數位部。
前項人員應於出國(境)七日前,填具出國(境)申請書,載明預定出國(境)、入國(境)日期、出國(境)事由及大陸地區行程有關事項,向數位部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數位部同意者,不受前開期限之限制。
前項申請除有足認該人員赴大陸地區將致公務機密外洩或其他國家利益受損之具體事由外,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