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傷亡人民除依前條規定負擔其醫藥費用外,並按輕傷、重傷分別給予一次
撫慰金,其死亡者給予一次撫卹金及殯葬費。
前項撫慰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金額,由國防部會同省、市政府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重傷,係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或
生殖機能,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