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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
一、消防立管數在二支以下時,應設置雙口式送水口一個,並附快接頭,三支以上時,設置二個。
二、送水口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且在連接處裝置逆止閥。
三、送水口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四、送水口上應標明「消防送水口」字樣。
五、送水口之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如需加裝露出型時,應不得妨礙交通及市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