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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