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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十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圖表附件:
附表十: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九條所定工作之核配比率、僱用員工 總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