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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二、操作人員於起重桿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