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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批次製造品管紀錄,詳載該批成品製造與品管之完整資料,包括:
一、製造品管標準書之精確複印本,核對其精確性,並簽名及簽註日期。
二、各批產品之製造、加工、包裝或儲存過程中,其重要步驟所完成之紀錄,包括左列事項:
(一)日期。
(二)所用各批原料或半製品之標識。
(三)所用各主要設備與生產線之識別。
(四)加工過程中所用原料之重量與容量。
(五)製程與檢驗管制之結果。
(六)標示與包裝作業區域使用前後之檢視。
(七)製程中適當階段之實際產量及理論產量百分率。
(八)完整之標示管制紀錄,包括所有標示之樣本或副本。
(九)成品容器及封蓋之標識及使用量。
(十)抽樣紀錄。
(十一)作業過程各重要步驟之操作者及直接督導或校核者之姓名及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