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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核管理者所建設之電信網路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
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建議。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驗證成果。
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