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其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前項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