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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經依本法規定廢止許可證或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