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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
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費用計算方式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