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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