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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一、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
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之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