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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縣 (市) 政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核減招生班 (人) 數。
四、停止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