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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奉派國外之官兵,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殘等者,由其隸屬長官檢呈傷病官
兵國外醫院診療之全部病歷及檢查紀錄等資料 (因公負傷應檢附因公負傷
證明書) ,交由三軍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殘等檢定之一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