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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服務內容,應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為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並得視業務需要結合其他專業人員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