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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