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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省、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鄉 (鎮、市) 借款之未償餘額,占
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前項比例標準,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