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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