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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調查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