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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1-7 條
法院受理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處分之聲請時,應分別準用下列規定辦理:
一、聲請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三至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五規定。
二、聲請宣告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