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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2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藥品專利權,且其權利未消滅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四十八條之四規定提報專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