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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船員申請核(換)發適任證書檢附之各項文件均應在效期內,另下列文件可自航政機關之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悉者,得免檢附;無法查悉者,應檢附正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一、船員服務手冊。
二、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三、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
四、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或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
五、海勤資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