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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