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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在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出售時免
徵承購人之契稅;出租時其應繳之房屋稅,自出租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
減免五年,第一年全部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
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
前項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