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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代理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代理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