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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船用物品、船員不起岸物品,除留供停港期間應用上所必要者外,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俟離境後開啟。但開往另一我國口岸者,不得中途開啟,其航程所需用之物品,得於開航前向海關申請按實際需用數量預留應用。
前項經船長封存之物品,海關於必要時得查驗並加封。
前二項經封存之物品,如因特殊事故,於離境前須啟封取用者,應由船長報明事由,申請海關核准。
第一項船用物品及船員不起岸物品,於停港期間所必需應用者,以海關公告之品目及數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