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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