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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主辦主計軍官對本單位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財物,除按第四十一條之所
訂詳為查核外,應負之預算監督責任如左:
一、查核契約訂立是否與法令符合,並應於契約上簽章副署。
二、各單位主辦主計軍官,如認為有了解監標監驗狀況之必要時,得參加
該項工作。
三、如參加監標,應查核底價有無超過一般價格,招標、比價、議價之程
序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如參加監驗,應查核驗收畫表與有關手續是否齊全並合乎規定,驗收
之品種數量,是否與申請及契約相符。
五、對調整價款,應查核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有無經權責單位核准。
六、違約罰款應查核是否與契約所訂相符,驗收證明書上有無經驗收與監
驗人註明應罰款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