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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