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4 條
航空站經營人為維護安全及運作之需求,應劃定部分航空站區域為管制區。
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進出管制區,應接受航空警察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