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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1 條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前款申請處理名冊備考欄內。但期間少於十日者,不予核准。
三、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列入逐次召集人員,於聘(任)期屆滿日未獲續聘(任)者,自次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學校造具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