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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消防栓應裝置於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箱內:
一、箱身應依不燃材料構造,並予固定不移動。
二、箱面標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
三、箱內應配有左列兩種裝備之任一種。
(一)第一種裝備
1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栓一個。
2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帶二條,每條長十公尺並附快式接頭。
3 軟管架。
4 口徑十三公厘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個。
5 五層以上建築物第五層以上樓層、每層每一立管、應裝口徑六十三公厘供消防專用快接頭出水口一處。
(二)第二種裝備
1 口徑二十五公厘自動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套。
2 口徑六十三公厘消防栓一個,並附長十公尺水帶二條及瞄子一具,其水壓應符合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