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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公務人員協會應於每年三月前將下列事項,函送其主管機關備查:
一、會員名冊。
二、財務收支報告。
三、事業之經營狀況。
四、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公務人員協會函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