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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