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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熔接部應依下列規定製作試驗板,並經實施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機械試驗合格:
一、實施胴體縱向接頭之熔接時,應就胴體全體製作一個試驗板裝設於胴體端部,並使其熔接線與胴體縱向接頭在同一直線上,與胴體縱向接頭同時實施熔接。但多節胴體之各節胴體縱向接頭之熔接不在同一條件下實施者,應就每節胴體各製作一個試驗板。
二、實施胴體周向接頭之熔接時,應就胴體全體製作一個試驗板與胴體或其類似構件分開備妥,並於胴體周向接頭之熔接時,延續以同一條件實施試驗板之熔接。但前款試驗板與胴體或其他構件之周向接頭在同一條件下實施熔接,且實施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機械試驗者,得免置備周向熔接試驗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