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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儲存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保存條件及期限,以系統性之方式儲存於特定區域,並予必要之監控。
二、依其放行、隔離或拒收之不同狀態,分別儲存於特定位置,或以其他得確保辨識之方式區別之。
三、成品儲存之識別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或識別碼、批號及數量。
(二)影響產品品質之關鍵性儲存條件。
四、訂定能確保庫存完善週轉之措施,並遵守先進先出原則。
五、實施定期盤點存貨,確認存貨品項、數量及與盤點允收基準之一致性;其有顯著差異者,並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