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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在通過每一指定之強制位置報告點或由飛航服務單位所要求之附加位置點時,應將通過之時間、空層,及其他要求之資料儘速報告飛航服務單位。如在無指定之位置報告點空域中飛航時,應按飛航服務單位指定之時間作定時之位置報告。但經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核准或飛航服務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由資料鏈結通信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提供位置報告之管制飛航航空器,僅於飛航服務單位要求時提供語音位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