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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路線時,應各按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上註明「經某線」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