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證照,得收取檢查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