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工業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有立即開發之必要者,得商同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編定為工業區,並應於編定公告之次日起二年
內實施開發,逾期未開發者,其編定失其效力。
前項編定之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