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接地導體(線)應以銅製者較佳,或在通常使用條件下,不致於過度腐蝕之其他金屬,且線徑不得小於二.○平方毫米或14AWG。接地導體(線)應使用螺栓夾或其他適宜之方法實接在電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