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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受感訓處分人除因獎懲增減分數外,其評分項目,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

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五分。
二、操行:最高五分。
三、學習:最高七分。
四、作業:最高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