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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研究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違反本條例或未依創新計畫辦理,情節重大。
三、監督會或管理會無法決議或不執行決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四、監督會之委員、管理會之委員、院長相互間發生爭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五、經評鑑結果為辦理不善,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六、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院務正常運作。